为贯彻学校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,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,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对学科建设、学位点建设及科研工作的促进作用。经学院研究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,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一条, 研究生导师(第一导师,下同)招生时须同时符合以下年度导师招生条件。
1、具有浙江科技学院硕导资格;
2、科研项目或成果要求(以下2项任选其一);
(1)前3年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前1年主持1项横向项目(到账经费10万元)或前3年主持项目到账科研总经费20万元;
(2)前3年以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完成2项科研成果(高水平论文、学术专著、省部级以上教材、政府成果奖(排名前5)、省领导肯定性批示);
3、可支配科研经费余额不少于0.5万元,并承诺支付研究生全程助研费3000元/生;
对于前4年主持立项国家基金项目或主持获得政府成果奖的导师不受上述第2条的限制。
第二条,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,年度招生总人数由基础人数和浮动人数构成,其中基础人数为1人,符合第一条即确定招生指标为1人。
第三条,年度招生浮动人数按下表1办法确定。
表1 年度招生浮动人数的确定办法
浮动人数(人) |
具备条件之一 |
1 |
1. 前1年新增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。 2. 前1年发表1篇高水平科研论文(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)。 3. 前3年获得省部级政府成果奖(前5)。 4. 前1年主持到账科研总经费15万元。 |
2 |
1. 前1年新增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重点项目或前3年新增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。 2. 前2年发表3篇高水平科研论文(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)。 3. 前3年获得省部级政府成果奖(前3)。 4. 招生前2年主持到账科研总经费30万元。 |
3-4 |
1. 前4年新增主持1项国家基金项目。 2. 前4年主持获得省部级政府成果奖。 3. 前5年新增主持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。 |
第四条,本暂行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学院学术委员会。
经济与管理学院
2021年3月24日